对话一、
网友:在中國有很多不為人知的黑暗面,法律能做什麼? 法律不過是為人的最低標準,當手律最後的遮羞布被揭去時,那還能做什麼?
赵律师:中国有黑暗面是事实,而且自古就有,各国都有。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本身就是正义与邪恶斗争的历史,但我们应当看到正是这种斗争的绵延不绝才使人类逐步走向文明。中国人从奴隶变为主人,从权利客体(被奴隶主用来交换牲口)变为权利主体(拥有基本人权和越来越多的权利),是民主和宪政发展进步的表现。如果没有法律,人就没有任何权利,更无从谈起权利的保障。说法律是“為人的最低標準”,这是对的。然而,把法律说成“最後的遮羞布”,这显然是对法律的误解。我们应当承认,中国的法制不健全,在执法、司法过程中存在着“人治”的劣根,践踏了法律的尊严。但我们不能因为遇上阴天就说天上没有太阳呀!
对话二、
赵律师:自古以来,人类一直在追求社会公平和谐。法律正是为实现社会公平和谐而规定的,但法律本身并不等于公平,而且它仅仅是实现公平的一种工具。社会公平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树立公平观念、法律意识、法治意识,并自觉遵守法律和捍卫法律的尊严。只有这样,法律的公平价值才能得以实现。看到社会现实与法律精神相去甚远(比如,有的执法、司法人员徇私枉法,腐败现象久治不愈等等),有的人对法治失去信心,甚至怀疑法律只是一块遮羞布,这种观点很不客观。人是社会的主体,人权的发展标志着社会的文明进步。从人治到法治是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同时也是人的观念的发展、进步过程。从整个世界的人权发展历程来看,共同包含着这样一个逻辑:纯粹没有人权(奴隶社会)——有少许的人权(封建社会)——有较多的人权(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有全面的人权(共产主义社会)。因此,把法律等同于公平,看到社会存在不公平现象就怀疑法律无用的观点显然过于肤浅;视法律为万能的观点,更是忽略了人在法治建设中的主体作用。
网友:不完全赞同楼主意见,我在大学求学法律期间,认识了法律的本质,他是为维护阶级统治而产生和存活的!即使是在中国,也不可能完全达到法律的健全和完善.从结构上来说,我们的法律体系甚至还不如西方国家!所以,法律旨在普遍意义上维护平等,公正,和谐!事实上还需要道德,良心,社会舆论等来参与协调!
赵律师:但是,我赞成这位朋友的观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需要法律、道德、良心、社会舆论等因素综合发挥作用。法律是人制定的,道德、良心、社会舆论也都是人类的意识形态。意识形态的健全和完善其实就是人类进步的表现,所以我说不能忽视主体——人(包括我们每个普通百姓)的作用。只是这位朋友说的“完全达到法律的健全和完善”我不太明白,见笑了,还望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