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本律师在前往深圳的火车上认识一位在贵州开煤矿的老总,双方进行了一段谈话。下面是谈话的主要内容:
老总:老弟,你是学法律的吧(当时我正在看一本法律书——《诉讼证明原理》)!
赵律师:嗯!(没太在意)
老总:在法院工作吗?
赵律师:不是,在律师事务所(放下手里的书)。
老总:那你是贵州的律师啰!?
赵律师:是啊。你看上去像个老板,我猜对没有!
老总:什么老板呀,混口饭吃罢了。我在你们贵州开煤矿,现在被人告上法庭了。麻烦你帮我看看这份材料,参参谋好吗?
赵律师:没关系!(老总从皮包里翻出一份诉状递过来)。
老总:本来都和她(死者)的家属商量好了,赔8万块,现在又起诉要赔20万块,真是……(我在看诉状,老总在一旁不停的说)
赵律师:你是这个煤矿的法人代表吗?
老总:我是董事长。
赵律师:你们胜诉的可能性太小。
老总:不可能吧!你讲来听听。
赵律师:你应当知道,今年三月份贵州省政府办公厅出台有一个黔府办发〔2005〕15号文件,就是《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紧急通知的意见》。这个文件明确规定:“对因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死亡职工的赔付标准每人不得低于20万元 。”死者家属的赔偿请求就是以这个文件为依据的。
老总:这个文件我听说过,但是……(又翻出一份赔偿协议书递给我)。
赵律师:你们的煤矿事故发生在〔2005〕15号文件出台之后,死者又是死于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你们当然应按规定至少赔偿人家20万元损失呀。
老总:对方家属当时是自愿签字的呀,你看这上面(指着协议书)明明白白写清楚“今后不得反悔”嘛!
赵律师:在达成协议之前你们告知对方〔2005〕15号文件的规定没有?
老总:没……没有。
赵律师:你们达成的赔偿协议,其实是利用死者方当时不知道〔2005〕15号文件内容的这个弱点,只赔偿8万元,构成显失公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年五月份下发了一个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黔高法[2005]75号),这个纪要规定:“如果协议时未明确告知政策、法律规定标准,协议赔偿金额又低于法定工伤待遇给付标准金额,人民法院可以支持劳动者请求的未足额给付的部分”,这个规定你知道吗?
老总:(接过诉状和协议书,沉默)
赵律师:(继续看书)
老总:请问赵律师你在贵阳哪个律师事务所?
赵律师:不,我在黔西南州(兴义)天生律师事务所。还有事吗!
老总:哦!我们矿想聘请一个法律顾问。
赵律师:你们矿有多大?
老总:已经投资了6000多万元。
赵律师:确实有必要。聘请法律顾问可以避免很多纠纷的发生。
老总:其实主要是利用律师的社会关系……
赵律师:你说的有一些道理,但不完全正确。律师的职责在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你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甚至犯罪,那么律师再有多大关系也无济于事。(继续看书)
老总:(反复看诉状)
老总:你说聘请法律顾问可以避免纠纷很多纠纷的发生,可我看其他煤矿聘请法律顾问没见得官司就少呀,只是有官司他们的法律顾问来办就是了,还要额外收取律师费!
赵律师:根据我担任法律顾问的体会,既然人家聘请我作法律顾问,我就得全面了解人家企业(单位)的生产经营、内部管理、对外业务等方面的情况,找出存在问题和需要完善的地方,并从法律角度帮助完善,最大限度降低纠纷隐患,当然能够大大减少纠纷的发生。当然,经营企业就好比驾驶车辆一样,虽然你不去撞别人,但有时别人会撞着你。避免不了的纠纷,还得去解决啊。顾问律师代理案件,律师所在事务所同样要收取律师服务费,只是一般都要给予适当优惠。
老总:我想聘请你担任我们煤矿的法律顾问,行吗!
赵律师:你们煤矿在什么地方?
老总:我们煤矿在盘县红果。
赵律师:红果离兴义不算太远,可以嘛!
老总:费用大概需要多少?
赵律师:参照我们在兴义市收取顾问费的情况,可能在1万元左右。
老总:不高。
赵律师:如果你真有意聘请我作法律顾问,到时你要听得进去我的意见啊。我这人的脾气你还不太清楚,古人说“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但我只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忠”。如果你是一个刚愎自用的老板,我们最好趁早不要合作,以免大家今后合作不愉快。刚才你说聘请法律顾问主要是利用律师的社会关系,我的关系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没有当大官的亲戚朋友,你不要在那方面抱什么幻想啦!
老总:笑……我真的希望你能担任我们的法律顾问。这样吧,我回去跟几位董事商量后和你联系,到时你可不要推辞啰。(很认真)
赵律师:可以,你回去先把你们的相关文件(营业执照、章程、许可证等)传真到所里给我看看。
老总:好的!